近日,惠陽區政府印發了《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方便各單位有更全面的理解,現將《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9年以來,中央相繼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29號)、《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規制度,對預算管理提出了新要求。2023年5月,廣東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2024年7月,惠州市政府印發了《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24〕30號)。對照上級要求,我區需相應修訂于2020年10月印發的《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加以規范,特別是需要圍繞“先定事項再議經費,先有項目后有預算,先有預算再有執行,沒有預算不得支出”的要求,通過優化預算管理、編制、執行和監督全過程,提升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力求把深化預算管理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二、修訂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三)《廣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粵府〔2023〕34號)
(四)《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統籌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21〕34號)
(五)《惠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惠府〔2024〕30號)
(六)《關于深化區級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管理改革的實施方案》(惠區委辦發電〔2019〕56號)
三、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2024年9月26日將《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全區76個一級預算單位征求意見,其中:區審計局回復無異議,其他單位均回復同意。
四、目標任務
為適應財政管理改革的新形勢、財政資金監管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區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五、主要內容
《辦法》包含八個章節,涉及37條規定,具體分布如下:
第一章 總則(第1-4條):明確制定《辦法》的政策依據、專項資金的定義和范疇,以及新設專項資金的基本要求等內容。
第二章 設立、調整和退出(第5-12條):主要是專項資金的新增、變更、調整以及終止退出后相關規定內容。
第三章 項目儲備(第13-17條):主要是項目前期準備、專項資金目錄清單以及項目入庫等規定內容。
第四章 預算編制(第18-24條):主要是對專項資金管理在整個預算編制環節的相關規定,涵蓋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績效目標和考核目標設定、計提工作經費等內容。
第五章 預算執行(第25-27條):主要是對專項資金管理在整個預算執行環節的規定,涵蓋專項資金支出執行情況、專項資金調劑以及收回統籌等相關規定。
第六章 監控、評價和信息公開(第28-31條):主要是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的監控,專項資金項目驗收和考評工作,以及在專項資金的分配、執行和結果等全過程信息公開公示等規定內容。
第七章 職責分工(第32-33條):主要是區財政部門、區業務主管部門、用款單位、審計部門等部門的職責分工規定。
第八章 附則(第34-37條):主要是平臺管理、問責事項、實施期限等內容。
六、涉及范圍
惠陽區區級財政專項資金,適用本辦法。
七、新舊《辦法》主要變動內容
(一)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情形區分為兩大類,包括新增專項資金政策和增加專項資金“財政事權”既定額度。專項資金到期后申請延續的,按照新增設立專項資金管理。在保持“財政事權”既定預算總額不變的前提下,對“財政事權”政策年度間預算金額進行調整的,不屬于新增設立專項資金。
(二)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績效評價運用。屬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續),區業務主管部門應開展事前績效評審(估);屬于到期延續的,應提前一年開展上輪資金的整體事后績效評價;屬于增加既定政策額度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對資金的實施情況開展績效自評。
(三)對新增設立專項資金審批權限的規定。原則上由區財政部門報區政府審批,具體審批要求按照區級財政資金審批權限工作制度有關規定辦理。
(四)對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經批準設立的專項資金,在專項資金設立后第一次接受項目申請前應出臺專項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的績效目標、使用范圍、管理職責、執行期限、分配辦法、分配方式、審批程序和監督評價、責任追究等。已設立的專項資金調整績效目標、用途范圍等事項的,應及時修訂具體使用管理辦法。
八、解讀單位和解讀人
解讀單位:惠陽區財政局
解讀人:熊雅婷
聯系電話:0752-337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