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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惠市環(惠陽)罰〔2025〕25號 當事人:代陽陽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對惠州市吉美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該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2025年7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惠州市惠陽區新圩鎮產徑村鴨麻湖地段保盈產業園A棟的惠州市吉美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紙制品裝飾材料加工生產,持有營業執照。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常生產,檢查情況如下:(1)主要生產工藝為:反應釜升溫攪拌-涂膠-烘干-裁切-攪拌。主要生產設備有:浸膠線4條、生物質鍋爐2臺、反應釜攪拌罐3臺、碎料機6臺、混料機3臺等。生產過程中產生廢氣、煙塵、洗板廢水,產生的廢氣經配套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處理后排放,鍋爐產生的煙塵經布袋除塵裝置處理后排放,洗板廢水經沉淀池收集后委托第三方資質公司處置;(2)紙制品裝飾材料加工生產項目于2025年1月初動工建設,2月底完成建設并投入生產;(3)該公司未能提供紙制品裝飾材料加工生產項目辦理環評手續及環保驗收手續;(4)經查,你(代陽陽)為該法定代表人,負責該公司的環保管理工作。現場已拍照、錄像。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2025年7月8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執法檢查照片》及《現場執法影像資料》,2025年7月9日惠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你(代陽陽)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該公司提供的《租賃合同》、《危險廢物服務合同》等。 惠州市吉美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惠市環(惠陽)罰告〔2025〕25號)告知你(代陽陽)陳述申辯權。該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提交了《陳述申請書》,陳述申辯稱:1、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時,該公司立即停工整改,同時把環保單位及環保對接相關負責人召集到現場,全力追查環評手續滯后的原因及責任,加急完成環評、驗收及配套環保設施的相關工作。2、該公司還聘請了專業環保管家顧問,協助我們每月自查自糾。確保嚴格遵守環保法規。3、鑒于過去幾年疫情及經濟大環境的影響,該公司在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原材料漲價、疫情及經濟大環境等經營困難,申請我局酌情考慮,讓該公司免于此次環保處罰。 經研究,對你(代陽陽)提出的申辯意見予以部分采納,對你(代陽陽)從輕處罰。理由:你(代陽陽)于2025年10月22日在《南方都市報》刊登了《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結合《惠州市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規定》附件2.1《環境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申請指引》規定,你(單位)無不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情形,現按照罰款標準的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一章第八項1.8裁量標準(裁量起點:25%;項目環評文件類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十八、造紙和紙制品業 22-38紙制品制造223報告表類 報告表類0%;產排污情況: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環境保護設施情況:已建成,但未通過驗收或驗收不合格0%;建設項目地點:一般區域0%;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含本次):1次0%;配合執法調查0%):惠州市吉美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環境違法行為,你(代陽陽)作為惠州市吉美家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局決定對你(代陽陽)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詳見《罰款繳納提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代陽陽)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單位:惠州市生態環境局惠陽分局 聯系電話:0752-3826137 地 址:惠陽區淡水金惠大道南亨西路11號 郵政編碼:516211 惠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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