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函〔2020〕8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有關部門:
《惠陽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惠陽區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惠州市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方案》(惠府辦函〔2019〕115號),加強我區新城開發和居住小區建設、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易地扶貧搬遷配套幼兒園(下稱“配套幼兒園”)的綜合治理,規范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舉辦和使用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著力推進學前教育深化改革和規范發展,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認真履行政府責任,依法落實城鎮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定,按照“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長效治理”原則,針對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全面治理,切實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務
(一)依法依規依標配建幼兒園。
嚴格依照國家《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幼兒園建設標準》、《幼兒園、托兒所建筑設計規范》和《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將全區范圍內配套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無規劃配套幼兒園或規劃不足,或有規劃但建設不到位的,要通過補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租賃等方式解決;對存在停建、緩建、縮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問題的,要立行整改,整改到位之前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二)確保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
已建成、按相關規定須移交的配套幼兒園,按要求及時無償移交區教育部門,未移交的限期內完成移交。已建成配套幼兒園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區教育、自然資源、國資等部門,對移交的配套幼兒園依法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
(三)規范配套幼兒園使用和管理。
配套幼兒園移交區教育部門后,按規定和結合我區實際,優先辦成公辦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辦成公辦園的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工作;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園的,要做好對相關舉辦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加強普惠質量動態監管。
三、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摸底排查,列明清單。
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劃標準,組織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對全區范圍內的新開發區、居住區、舊改區、安置區等的已建成或正在建設的城鎮住宅小區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對達到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標準的全面登記,詳細記錄規劃、配建、移交、使用和是否需要整改等情況,形成完整清單(詳見附件1)。
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局牽頭,區教育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配合。
完成時間:2020年11月底前。
(二)一園一案,分類整改。
對排查列入清單的各配套幼兒園,由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和區財政局聯合審議。對需要整改的配套幼兒園,按照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規定,按“一事一議”和“一園一案”原則,分類逐一確定整改辦法,填寫《惠州市惠陽區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整改情況表》(詳見附件2),并組織實施。整改要有明確的責任單位、切實可行的推進措施、完成時限和監管機制,確保治理工作成效。
責任單位:區教育局牽頭,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委編辦、區民政局等配合。
完成時間:2020年11月底前。
1.已建成且已達到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小區,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和購置等方式進行規劃建設,原則上應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教育局按部門職責,分別做好選址、設計、施工管理工作,確保建成選址合理、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其他部門按自身職能協調配合。
2.正在建設且達到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標準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小區,實行問題倒查,抓緊查找原因,并制定補救措施,明確規劃、土地、建設等各方面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落實配套幼兒園建設工作。
3.已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入園需要的小區,通過依法調整規劃、增加辦學規模的方式解決,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教育局按部門職責,分別做好選址、設計、施工管理工作,確保建成選址合理、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
4.存在下列配建幼兒園不到位問題的,依法依規分別予以處置;其中責令限期整改的,原則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1年12月底前完成項目竣工驗收。
(1)有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用地,但已用于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2)有配套幼兒園建設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或未列入首期建設項目的,約談開發建設單位,責成限期完成建設;
(3)未按配建規模和標準要求建設,隨意縮減規模、降低標準的,責成建設單位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解決,并限期完成;
(4)配套幼兒園已列入小區首期建設項目但同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5)違反規劃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小區開發企業,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5.對歷史形成的現有零星、小規模住宅小區且未配套幼兒園的,要結合我區學前教育整體規劃布局,與周邊其他住宅小區統籌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或通過改擴建現有配套幼兒園,擴大辦園規模,滿足小區適齡兒童入園需求。
責任單位: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等。
(三)依標建設,如期移交。
1.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嚴格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標準和規范,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凡取得用地批文的全區城鎮新開發區、居住區、舊改區、安置區需按規劃標準要求配建幼兒園的,必須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設的城鎮小區項目,配套幼兒園應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與首期項目同步竣工驗收,并滿足使用條件。上述事項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約定,未按約定建設或建設不符合相關規范標準的,不予辦理該小區項目后續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商品房預售許可、竣工驗收備案等手續。
對達不到4500人規模的城鎮住宅小區,由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教育局等部門,在其周邊區域統籌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
責任單位:區自然資源局、區教育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等。
2.嚴格依規辦理移交。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我區配套幼兒園的移交按以下辦法執行:
(1)由區教育局牽頭研究制訂《惠陽區城鎮小區配套教育設施建設及移交暫行辦法》,明確配套教育設施(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設計、建設及裝修標準,教育教學及活動、生活設施設備的建造配置標準,制定移交程序及監管規定等。于2021年上半年出臺。
(2)已建成并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含已開辦和未開辦),原則上應于2020年12月底前移交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使用。
(3)已建成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配套幼兒園(含已開辦和未開辦),簽訂移交協議的按協定期限移交,未按協定期限移交的按責令整改時限內移交。未簽訂移交協議的,以《廣東省加強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5〕21號,發布日期:2015年12月31日)發布之日為節點分類施策:該日之前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不回收的,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該日之后規劃建設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應予回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回收的,應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4)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產權歸屬開發商、個人的,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回收,如確定回收的,回收及補償辦法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另行制定。
(5)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閑置不用,或擅自改變教育功能挪作他用,或違規出租出售,或已辦成高收費非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由區政府限期收回,或責成開發建設企業限期收回并移交。
(6)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等方式予以整改建成的配套幼兒園,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的30日內,將完整工程檔案資料(設計、施工等圖紙和房屋保修書、使用說明書、規劃驗收資料等材料)移交給區政府,由區教育局統籌安排使用。
(7)上述各類依法依規應予移交和經區政府確定需回收移交的配套幼兒園,開發商拒不移交的,相關項目不予辦理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記入不良信用記錄,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8)新建按規定移交和已建并回收移交給區政府的配套幼兒園,產權屬于區政府,由區政府委托區教育局接收和管理后,區教育局將土地、房產及不動產權屬憑證移交給區國資事務中心,作為非經營性物業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產權登記在區政府名下。
責任單位:區教育局牽頭,區自然資源局、區住建局、區發展改革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國資事務中心等單位配合。
(四)分類管理,合理使用。
對已移交的配套幼兒園,按照政策規定,并根據我區學前教育發展實際需要等情況,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托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并實行分類管理。
(1)舉辦公辦幼兒園。區委編辦對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公辦幼兒園,按規定做好機構編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教職工核編工作。區教育局、區人社局、區財政局要做好教職工配備和教育、活動、生活設施設備配置等方面的工作,滿足辦學需要。支持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依規使用國有資產舉辦公辦幼兒園,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參照公辦園收費標準實行定價收費,并給予財政補助。
(2)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擇優引入社會資本,委托舉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提高我區普惠性學前教育公共服務能力。研究制定我區普惠性民辦園認定、扶持和管理辦法,完善普惠性民辦園扶持政策和補助標準,實行定期認定和動態管理。
責任單位:區委編辦、區人社局、區財政局、區民政局、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
四、組織保障
(一)建立協調機制。
成立區配套幼兒園綜合治理工作專班,由區分管教育工作領導擔任組長,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區發展改革局、區住建局、區財政局、區委編辦、區人社局、區民政局、區市場監管局、區國資事務中心和各鎮(街道)為成員。治理工作專班辦公室由區教育局、區自然資源局聯合組成,負責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相關管理工作。
(二)落實責任分工。
根據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涉及的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方面要求,明晰各工作主責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明確任務,細化分工,壓實責任,有序推進,確保落實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工作任務。同時,完善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分類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形成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三)加強督查問責。
治理工作專班要加強統籌和指導,對摸排、整改、使用管理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并適時抽查,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報。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結果。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曝光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移交、使用中的違法行為。對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附件:1.惠陽區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信息表
2.惠陽區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整改情況表
附件1:
惠陽區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情況信息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2020年 月 日
說明:
1.登記對象為依據國家、省、市、區相關規劃標準,達到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標準的城鎮住宅小區〔包括新城開發居住小區、房地產項目居住小區、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小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小區〕。
2.幼兒園產權歸屬:包括開發商所有、舉辦者所有、移交教育部門、其他。
3.幼兒園類型:包括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其他幼兒園。
4.整改類型如下:Ⅰ類,已建成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城鎮小區;Ⅱ類,正在建設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城鎮小區;Ⅲ類,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城鎮小區;Ⅳ類,配套幼兒園建設不到位的城鎮小區;Ⅴ類,配套幼兒園移交不到位的城鎮小區;Ⅵ類,配套幼兒園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城鎮小區。
附件2:
惠陽區城鎮住宅小區配建幼兒園整改情況表
填報單位(蓋章):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填報時間:2020年 月 日
說明:
1.登記對象為依據國家、省、市、區相關規劃標準,達到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標準的城鎮住宅小區〔包括新城開發居住小區、房地產項目居住小區、老城區(棚戶區)改造小區、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小區〕。
2.整改類型如下:Ⅰ類,已建成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城鎮小區;Ⅱ類,正在建設但未規劃幼兒園的城鎮小區;Ⅲ類,已規劃幼兒園但不能滿足實際需要的城鎮小區;Ⅳ類,配套幼兒園建設不到位的城鎮小區;Ⅴ類,配套幼兒園移交不到位的城鎮小區;Ⅵ類,配套幼兒園使用管理不到位的城鎮小區。
3.整改內容:需要說明整改類型的具體情況。
4.整改措施包括:辦理移交手續、回收、置換、購置、補建、改建、新建等。
5.責任單位:需要明確主責單位和配合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