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3〕96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四屆28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18日
惠州市惠陽區農村村民自建住宅
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惠州市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用地管理規定》(惠府〔2011〕122號),規范我區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用地和規劃建設管理。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在城市、鎮(含街道、經濟開發區,下同)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利用農村集體土地上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按照《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章第四節“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具有我區農業戶口、參與本村(村民小組)集體收益分紅的本村村民,或因本村變更為社區而由村民變更為城市居民的原本村村民(下稱“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村民自建住宅建設: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不符合“一戶一宅”規定,或建筑占地面積及層數超過規定要求的;
(三)非本村村民的;
(四)村民將原住宅轉讓、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住宅的;
(五)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的;
(六)土地權屬存在爭議的;
(七)已實施“三舊”改造、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或發布公告和改造的村莊;
(八)其它不符合自建住宅條件的。
第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鎮總體規劃中確定編制村莊規劃的區域,盡快組織編制村莊規劃。
第五條 村莊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鼓勵適度集中建設村民住宅;應充分利用閑置土地、老宅基地、荒坡地、廢棄地進行建設;應滿足消防、抗震、安全、采光、給水、排水、通風、建筑節能要求;不阻礙交通,不破壞耕地(含基本農田),不侵占公共綠地、公共設施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好鄰里關系。
第六條 村民自建住宅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原則,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規定,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執行,每戶建筑占地面積: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第七條 村民自建住宅規劃技術標準如下:
(一)建筑層數最高為6層;
(二)新建住宅要符合相關技術規范,擴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要滿足消防、采光等要求;
(三)臨規劃市政道路或重要景觀設施的村民自建住宅,需按已確定的街景立面控制要求進行建筑方案設計,建筑方案經相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 發證規定
第八條 在村莊規劃確定的宅基地范圍內建設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由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區國土資源分局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區房產局核發房地產權證。
第九條 村民自建住宅層數4層以上(含4層)、6層以下的,需提供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建筑施工圖,由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村民自建住宅工程竣工后,村民應當向所在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負責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召開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自建住宅用地申請。
第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職責如下:
(一)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盡快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各鎮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
(三)各鎮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城鄉規劃、申請人提供的建筑圖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規劃驗收條件等進行審核。
(四)各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 “一戶一宅”政策等進行審核。
(五)各鎮城管執法隊負責做好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的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制止并查處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第十三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對各鎮國土資源所上報的資料進行核實,資料齊全的,予以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四條 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指導各鎮人民政府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審查報批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區城管執法分局負責指導各鎮人民政府開展村民自建住宅建設行政執法工作。
第四章 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 村民辦理自建住宅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向本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由村民小組上報村民委員會,按以下程序辦理:
1.屬新建住宅的,由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組織召開申請人所在村民小組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2.屬原地擴建、改建、拆除重建的,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小組征詢四鄰意見。
3.經討論或征詢四鄰同意后,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張榜公示不少于15天,征詢村民意見。
4.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是否屬本村村民及符合“一戶一宅”等規定。
(二) 鎮人民政府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戶一宅”等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對申請用地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對申請人提供的建筑圖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四)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十七條 村民辦理自建住宅的宅基地審批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所在鎮國土資源所提出申請,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鎮人民政府審核。
(二)由所在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三)由所在鎮國土資源所統一將申請人的有關資料報區國土資源分局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
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在1年內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村民自建住宅開工前,村民應當向所在鎮規劃建設部門申請驗線。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驗線。未經驗線,不得開工。
第十九條 村民應當就建設工程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向所在鎮人民政府申請核實,并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自建住宅竣工后,申請人向所在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提出規劃驗收申請。
(二)鎮規劃建設部門牽頭組織對住宅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核實,提出驗收意見。
(三)鎮人民政府對驗收意見進行審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第五章 所需資料
第二十條 村民辦理自建住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查);
(三)《惠陽區農村村民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呈批表》;
(四)村民小組村民會議或戶代表會議討論的決定(新建住宅),或征求四鄰的意見(原地擴建、改建、拆除重建住宅)及公示照片;
(五)鎮人民政府規劃建設部門在用地規劃圖上繪制的四至坐標圖4份;
(六)建筑圖6份。
第二十一條 村民辦理自建住宅的宅基地審批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書,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查);
(三)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表(原件);
(四)土地利用現狀規劃圖(原件);
(五)土地利用現狀變更圖(原件);
(六)“一戶一宅”證明(鄉鎮在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表審批欄需明確出具符合“一戶一宅”要求意見;村需要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證明原件);
(七)村民委員會向本村村民公告(原件);
(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及用地四至坐標圖;
(九)用地數字化紅線圖及宗地圖(原件);
(十)土地登記申請書(原件);
(十一)地籍調查表(原件);
(十二)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村民辦理自建住宅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應提供如下資料:
(一)申請報告;
(二)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須提供原件核查);
(三)《惠陽區農村村民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呈批表》;
(四)《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附件原件;
(五)《集體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六)經現場測繪的工程竣工圖紙2份。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村民自建住宅經批準后,由鎮人民政府在建房地點設置公示牌,載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村民自建住宅建設管理落實“四到場”制度:
(一)批前選址到場。受理村民建房申請后,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其下屬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到現場對申請人的建房條件、所選地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四鄰界址進行審核確認。
(二)批后放樣定位到場。建房用地獲批后,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其下屬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按照批準要求到現場實地丈量放線,確定四界并懸掛公示牌。
(三)施工監管到場。施工過程中,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其下屬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到場監督,確保根據要求挖槽埋基,按照批準的面積、高度、層數進行施工建設。
(四)竣工驗收到場。村民住宅建成后,鎮人民政府應組織其下屬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到場實地檢查驗收。
第二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宅施工安全及質量管理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各鎮人民政府要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加強村民自建住宅工程質量及安全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區國土資源分局、區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局要加強對土地利用和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管理,對經批準的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把關不嚴、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各鎮國土資源所、規劃建設部門和城管執法隊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審查不嚴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審核把關不嚴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條 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把關不嚴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應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二條 村民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或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自建住宅條件,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批準建設的,依法撤銷相關行政許可,由區國土資源分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住宅。
第三十三條 村民自建住宅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村民自建住宅辦理房地產權證書的,應按照 《惠陽區村民住宅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地產權證〉工作方案》(惠陽府辦〔2010〕5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其它未盡事宜,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8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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