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辦〔2013〕89號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惠州市惠陽區鎮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鎮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業經四屆27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8日
惠州市惠陽區鎮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鎮(含街道、經濟開發區,下同)、村(含社區,下同)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深入推進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交易機制和平臺,加強對鎮、村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鎮、村使用財政資金或集體資金、資產投資的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和資產出讓、出租等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如下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一)物資采購;
(二)建設工程交易;
(三)村級資產交易。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公共資源項目,必須進入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交易。暫未成立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的鎮參照本辦法,應選擇上級或已成立的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實施本區域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廉潔高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參加各種形式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六條 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依法接受各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接受鎮紀委及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小組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成立鎮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和監督機構,負責行使本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監督和重大事項決策等,按規程組織交易活動;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指導、協調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工作;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對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各相關職能部門協助對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第八條 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是鎮級公共資源集中交易的市場服務主體,依法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本辦法;
(二)協助制訂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管理相關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
(三)整合鎮級工程項目招投標、物資采購、土地流轉租賃市場、產權交易等資源;
(四)開展項目交易的開標、評標、定標、中標等工作;
(五)做好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服務工作;
(六)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資格進行審查、核驗;
(七)受理和發布各類交易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各種信息資料、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依托相關載體公開相關交易信息;
(八)協助做好交易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
(九)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數據的統計、分析、評估,并按時上報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匯總;
(十)調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十一)維護鎮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覺接受職能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三章 交易范圍
第九條 物資采購。各鎮所屬村,使用集體資金采購重要設備、辦公用品等金額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物資的項目。
第十條 建設工程交易。
(一)各鎮及所屬村使用財政資金或集體資金,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5萬元以上(含5萬元)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基礎建設工程類交易項目。
(二)各鎮及所屬村使用財政資金或集體資金,單項合同估算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工程服務類交易項目。
因應急或特殊情況不能進入的,須書面申請報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和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審核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各鎮所屬村集體資產、村集體經濟投資形成的、擁有全部或部分投資份額的經營性資產、公益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市場、曬場、山林、砂塘、沙灘、河塘、山塘、魚塘、水庫等及其他投資權益)發包經營、出租、出讓、轉讓等,總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不含5萬元)的交易項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二條 物資采購。由所在村擬定物資采購方案,經村“兩委”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采購金額1萬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實施物資采購;采購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報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進行集中采購(具體采購交易方式由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另行規定)。
鎮或鎮屬各部門使用財政性資金涉及政府采購有關項目,按區級現行采購程序執行,暫不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交易。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交易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一般采用公開招標;需采用邀請招標的,須書面報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
必須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招標人必須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中介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也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辦理。招標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必須委托中介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等因應急或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書面報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直接發包。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產權交易,采用公開招標、拍賣、網上競價、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方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要求變更交易方式、交易內容、投資規模的,須經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按相關程序組織實施。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登記。對符合本辦法規定范圍的交易項目,招標人(采購人、轉讓人、出資人)應向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交項目審批、批復及相關資料,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對交易項目進行登記。村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申請前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
(二)選擇代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相關規定執行。
(三)資格(料)核查。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對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信息發布。根據項目核準建設內容和相關資料,按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統一在鎮公共資源交易公告欄、政府網站、村(組)公開欄等發布交易項目名稱、地點、時間、所需條件和交易方式等信息,發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報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設投標人、采購供應商、產權交易購買人的報名,報名截止時間內少于3名的,報名時間可延長1個工作日,延長后仍少于3名的,報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交易。根據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投標人、供應商或購買人踏勘項目現場。
(六)交易保證金。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設立保證金專戶,按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專人負責交易保證金的收取、退還。
(七)開標競價。開標、掛牌、拍賣在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場所內進行,由招標人或招標人委托的代理機構(招標拍賣掛牌主持人)主持,投標人(競買人)持有效證件進入。招標投標管理機構、各行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現場監督。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場地無法滿足的大型開標競價活動,可臨時租用其他公共場所組織開標競價活動。
(八)組織評標。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成立評標小組庫,成員由鎮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人員、黨和人大代表、村委代表組成。在組織評標時由招標人在評標小組庫隨機抽取成員,與招標人代表組成5人以上單數的評標小組(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小組)。招標人要求需外借專家或推薦特別專業專家的,應提前向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評標工作必須在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提供的場所進行,鎮紀委、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因項目特殊需在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場外進行評標的,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在開標前到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九)結果公告。交易結果由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各鎮的公共資源交易公告欄、政府網站、村(組)公開欄等進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招標人、項目名稱、開標時間、中標候選人、中標標的、受理投訴單位等情況,公示期為2個工作日。
(十)交易確認。公示無異議的,鎮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在交易結果(產權交易除外)公示期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向交易雙方提供交易確認,如發放中標通知書或確認書等。
(十一)簽訂合同。中標人應當自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報項目主管部門和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個工作日內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其招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由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重新組織招標。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給投標人已繳保證金的等額賠償。
(十二)履行合同。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擅自分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十三)嚴格工程量變更管理制度。
1.堅持按合同辦事,不得隨意變更工程量。
2.工程量確需變更的,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業主單位提出;
(2)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確認,按原預算編制口徑及同等下浮率計算;
(3)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批準,重大工程應報上級相關部門審批;
(4)業主、施工單位應在工程變更單上簽字;
(5)工程量變更后,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相關監督人員。
第六章 交易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區紀委監察機關及鎮紀委、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小組對交易活動過程進行全程監察,對交易活動中違紀違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鎮紀委、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小組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統一進場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組織、指導制定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工作規程、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
第二十條 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監督小組和服務中心應按照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辦法,依法依規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的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建立信用檔案,收集整理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獎懲機制,推進信用信息服務,努力形成規范透明、競爭有序、誠實守信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秩序。
第二十一條 區、鎮財政,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資源交易中發生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鎮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鎮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依據轉讓合同約定的解決糾紛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在參與交易過程中認為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在法規規定時限內,依法定程序向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管部門提出質疑或投訴,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政監管部門受理后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處理意見,并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自覺增強守法、信用、履約意識,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行為,監理工程師和項目經理等技術管理人員必須按投標時規定的人員到崗到位,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相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對公開招標的項目直接發包或未經批準直接采取邀請招標或應進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進的集體資產未公開出租、出讓而私下進行交易,村物資采購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而直接采購及存在其他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惠州市惠陽區公共資源交易違規行為問責辦法》(惠陽府〔2012〕105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鎮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8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