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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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惠陽區財政局區農業局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業經五屆6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區農業局反映。
惠陽區財政局 惠陽區農業局
2017年3月9日
次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區農業局反映。
惠陽區財政局 惠陽區農業局
惠陽區財政局 區農業局關于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推動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和監督的經?;⒁幏痘?、制度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惠州市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實施細則》、《惠州市財政局關于農村集體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轄區內按村及村民小組設置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村后代行原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農村社區(居委會)、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合作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保護集體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是農村集體財務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對本組織的資金管理工作和相關財務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 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依照本制度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預決算管理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編制預決算方案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留有余地的原則,如實反映并進行分析。
第七條 資金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一事一議”籌資、工程建設、對外投資及其他重大項目應當實行單項預決算。
第八條 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收入內容包括:生產經營收入、土地發包、物業出租、對外投資、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度綜合預算編制的支出內容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性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第九條 資金年度綜合預決算方案應當在年度終結后一個月內完成。資金預算編制、調整和決算報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班子討論提出,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修訂,提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并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 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預決算,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專項檢查,年終對決算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預算方案進行,如發生費用預算超支,須事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才能開支。超出預算核定額度的開支須在村務公開欄公布,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健全現金、存款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可開設一個基本賬戶,用于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除土地補償費專門賬戶外,一般不準開設其他專用或臨時賬戶。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必需在所在鎮(街道)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備案。實行資金審核(批)制度,銀行預留印鑒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出納員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私章組成。嚴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全程辦理資金業務。所有收入款項,必須先繳存上述賬戶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嚴格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現金,限額規定為3000元,超過3000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集體資金安全。否則,若發生意外,超過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出納負責。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可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需要,限定庫存現金限額,并且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實行賬款分離管理。集體的現金、支票、印鑒、存折、存單、有價證券等必須專人分開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加強貨幣資金管理,達到銀行結算起點(1000元以上)的收支業務,應采取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嚴禁白條抵庫、坐支現金、套取現金、挪用公款、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套取銀行信用。
第十七條 代理會計或選聘會計應當定期核對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做到賬實相符,盤查核對情況須及時上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要對上報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監督,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應當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農村財務管理監督服務體系,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在實行財務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基礎上,有條件的鎮(街道)在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應當實行資金委托代理制。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支出應遵循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勤儉節約、支出合理的原則。重點保障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務性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并按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建立的收支監管流程加強監管。
第二十一條 遵循《關于規范全省行政村公務接待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粵民發﹝2016﹞74號),嚴格規范行政村公務接待工作,禁止公款業務招待開支超標。嚴禁將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個人捐贈捐助捐獻的各類救災救濟救助救難資金、補貼補助資金、扶貧濟困資金、退耕還林款、征地補償費和其他專項資金以及集體資金等,用于接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級組織成員之間相互請吃、宴請、送禮和其他消費活動,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單位和個人;嚴禁在承租方、承包方、施工方和駐村企業等單位報支或者以抵上繳的形式變相使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個人捐贈捐助捐獻的各類救災救濟救助救難資金、補貼補助資金、扶貧濟困資金、退耕還林款、征地補償款和其他專項資金以及集體資金等;嚴禁報支或者變相報支歌舞演藝、洗浴按摩、美容保健、健身娛樂、旅游觀光、休閑度假等休閑娛樂費用;嚴禁用虛假事由、虛假票據、白條或者審批手續不全的票據報銷餐飲費、各種接待費用。
第二十二條 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必需根據轄區內集體經濟組織經濟狀況,統一制定或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支出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加強農村集體大額資金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支出審批層次可分為: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集體經濟組織班子成員集體審批、成員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等三個層次,各層次審批限額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統一制定,并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重大的財務開支,如資產、資源出租、出讓,大型固定資產購建、農戶分配、農村基本建設等,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所有支出票據必須注明用途,有經手人、證明人、實物性開支須有驗收人、審批人簽名,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核同意(簽名或蓋章)后,才可交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實行“誰審核、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的票據不得入賬;對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退回并做出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票據原則上應在一個月(季)內結報,凡支出發生后一個月(季)內不結報的票據,無特殊原因的不得再審批報銷。
第二十五條 所有資金收入不得隱瞞、謊報、遲報資金數額,不得以各種方式進行轉存及使用,不得逃避財政、紀檢、審計等有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六條 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并及時登記入賬。嚴禁個人自收自支,非財務人員不得經辦財務收支事項。取得的零星收入必須在收到款項后3個工作日內存入本單位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七條 各級財政撥付及“一事一議”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顚S?,嚴禁挪用。
第二十八條 社會各界、港澳臺同胞、華僑、群眾等捐贈以及財政、農業等各級政府部門撥款給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或興辦公益事業的資金均屬集體財產,納入集體賬內核算,??顚S?,加強管理。捐贈者對捐贈資金有特定用途要求的,按照捐贈者的意愿使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公務活動需要預借(領)資金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借款手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需借(領)資金,自身不能直接審批,應由鎮(街道)主要領導或其他領導審批或證明。預借(領)資金額度要根據公務情況而定,公務完畢后,預借(領)款在7天內必須結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辦理續借手續。借款人無正當理由而逾期未還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張榜告知全體成員并督促及時歸還。
第三十條 發生集體基建工程項目支出時,須附上具備資質的單位出具的設計圖紙、預算方案、需報經鄉鎮有關部門審核的,提交已履行報審程序文書、成員民主議事決議書、公開招標證明書、施工合同書、決算報告、工程驗收報告及合法的支出憑證等資料,經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條 凡由區、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投標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出租、合作等項目入賬時,必須憑原始憑證、合同以及表單一同入賬;由集體經濟組織自行組織招投標的經營項目、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資產資源出租、合作等項目入賬時,憑原始憑證、合同以及表單一同入賬。
第三十二條 集體收益分配的決策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做到全面兼顧,分配合理。收益分配方案要及時公布。同時,應在集體經濟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擴大再生產,提取比例和使用方案必須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五章 票證管理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有關單位收款和內部往來結算時,必須使用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款收據。嚴禁收入不開票。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款收據、支票等票據實行使用登記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收款收據要求連號連本使用,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存根經核查后存檔保管。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要指定專人負責有價證券的管理,建立有價證券登記簿,詳細記載各種有價證券的名稱、券別、購買日期、號碼、數量和金額。
第三十六條 對外支出發生時,須從外單位取得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范票據憑證的,應填寫內容齊全的現金支出證明單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七條 記錄內部支出的自制原始憑證須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在自制原始憑證上必須有經手人和證明人的簽名及審批人的審核簽名或者蓋章。嚴禁以白條單抵庫。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建立債權債務登記臺賬,每年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實,及時調整變更數目,做到賬實相符。債權債務的清查結果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
第三十九條 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單位和個人,確需出借的,1000元以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審批,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集體審批,超過3000元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須同時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前欠未清的,一律不準再借現金。
第四十條 任何人不得以集體名義代個人或非集體直屬企業擔保貸款或借款,或以集體資產作抵押幫助其貸款或借款。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債權追收力度。對逾期一個季度以上的債權,要每季度向債務人發送催收欠款通知書并取得債務人的書面確認。若債務人拒絕進行書面確認,可在債權訴訟時效內,通過掛號信、公告送達等合法送達方式送達,確保訴訟有效。必要時,應當通過司法程序追討。
第四十二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依照民事訴訟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后,可作賬務核銷處理。賬務核銷后要實行賬銷案存,并將相關事實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街道)農村財務主管部門備案。因個人因素造成的呆、壞賬損失,應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按期償還各項債務。確因經濟發展需要的大額貸款,應進行充分的科學論證,實行集體決策和審批,貸款事項應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并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接受監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及工程建設等項目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合同必須一式五份,除雙方各執一份外,一份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存檔,一份由鎮(街道)農村資產管理部門存檔,一份用于村務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合同需變更或期滿續約的,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續約或變更條款的,應當及時重新簽訂或補簽書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四十六條 要設立經濟合同登記簿,詳細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的各項經濟合同的業務內容、簽署時間、金額、收款時間或付款時間等有關信息。根據管理需要將經濟合同分類裝訂成冊,交檔案室統一保管,或專人專責保管。經濟合同不準外借,對有合法合規合理需要的,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查閱及復印,并做好登記。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做好到期合同的結算工作。
第八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固定資產臺賬,定期盤點,做好廢損、盈余報批手續,按類別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做到賬實相符。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分類及折舊辦法》的有關規定,按期提取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凈殘值,采用直線法,一般按月或按年提取。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建筑物統一按年折舊率5%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統一按年折舊率10%計提折舊。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沒有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的年度可對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建筑物不計提折舊。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或三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按照自查核實、張榜公示、補充完善、審核確認、建立臺賬、賬務處理等步驟,對集體資產通過實地盤點、核對、查詢等方式,進行逐項、全面清查、核實,摸清資產的存量、種類和分布。資產清查與登記處理相結合,即邊清查資產邊登記造冊,將賬本資產全部入賬,并按照臺賬清查前、清查后的數據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處理。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用于承包、租賃入股的,必須擬定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的條件及資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方案需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應當進行咨詢評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決定,并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應當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并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集體資產,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九章 財會人員管理
第五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配置會計員、出納員等,會計員、出納員之間不得互相兼職。
第五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應按時處理賬務,定期核對現金、盤點物資,做到賬實、賬款、賬賬、賬證、賬表“五相符”。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工作,對違反財經紀律者有權責成其糾正。屢教不改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必須及時向鎮(街道)分管財經領導報告。財會人員玩忽職守,不按規定辦事的,追究個人責任,違反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工作出色的財會人員應當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五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集體經濟組織的財會人員。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并由上一級農村財務主管部門監交,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六十一條 會計人員要接受上級農村財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并逐步實行持證上崗。
第十章 財會人員工作崗位職責
第六十二條 出納員負責執行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負責保管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等;嚴格把好收支審核關,對不合法的收支,出納員不予糾正并擅自入賬的,出納員承擔全部責任;對不勝任出納工作的,要予以撤換。
第六十三條 會計員每月(季)負責同出納員結算好當月(季)收支業務,并對各項收支進行審核,經審核后,符合制度規定的方可入賬。對不符合入賬條件如會計員給予入賬的,追究會計人員的責任。會計員負責把當月(季)的報表在財務公開欄張貼公布,公開內容至少保留15天。
第六十四條 會計人員須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資料保密,泄密造成損失的,會計人員承擔全部責任。會計人員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視情節輕重,可采用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等;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會計檔案管理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檔案包括各種合同、協議、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財會人員交接清單、財會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算化備份數據等。
第六十六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檔案員負責按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檔案保管清冊。計算機記賬形成的賬簿、報表應定期打印出紙質的會計檔案,年終時統一歸檔保管,同時采用磁盤或光盤等介質保存電子會計檔案。
第六十七條 鎮(街道)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財務檔案室(柜),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潮、防蛀等設施。
第六十八條 嚴格檔案的查閱手續,除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要求查閱檔案的,須經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進行,并要將查閱情況進行記錄。
第六十九條 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或翻閱財務檔案,財會人員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
第七十條 財會檔案的保存期限:固定資產卡片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后保管5年,月度、季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保存10年,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保存30年,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永久保存。
第七十一條 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的,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應編制財會檔案銷毀清單,報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批準,并派人監銷。
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財務活動,應按照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農經發〔2011〕13號)、《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及有關規定實行公開。公布的財務資料應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
第七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在財務公開后要安排專門時間,接待群眾來訪,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在財務公開中反映的問題要及時解決;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做出解釋。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群眾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七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必需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需配備具備一定會計知識的成員。
第七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下列監督權:
(一)監督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審核原始憑證,查閱有關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規開支。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三)對財務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公開中有關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四)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有關財務和公開中的問題。
第七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理財程序:每月(季)5日前召開民主理財會議,按照先審單后入賬的原則,對集體經濟組織上月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逐筆審核,出具民主理財報告書,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后交由會計入賬。民主理財活動必需認真做好相關記錄并簽名確認,有關文書作為村務公開資料歸檔。
每月(季)15日前,將民主理財報告書隨同各類財務公布表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接受成員的監督。
第七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須把好財務審核關,對合理合規、手續齊全的開支單據,不能拒絕簽名蓋章。對收支業務存有疑問的,應要求有關人員給予解釋,對解釋不清楚或不合理、不合規的,不得簽名同意。對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財務開支解釋有異議的,有權向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反映。對重大財務情況及問題有權向鎮(街道)農村財務管理部門報告。
第七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接受村黨支部的工作指導,依法依規履行監督職責,定期向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匯報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監督工作情況,不得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不力、怠于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可終止其職務,且及時按規定補選他人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