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陽府辦〔2009〕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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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惠州市惠陽區醫療救助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業經三屆53次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民政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惠州市惠陽區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1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以建立城市醫療為依托,特困群眾大病醫療救助為重點,實現城鄉一體化為目標,切實幫助解決低保戶、五保戶、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治病資金困難,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
第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有惠陽區戶籍的低保戶、五保戶、孤老烈屬、孤老復員軍人。
第三條 醫療救助形式和辦法
(一)開展城鄉居民、村民醫療救助,使低保等特困人員享受醫療救助基本保障。
(二)醫療救助辦法:
1.根據救助對象患病程度,以醫療部門住院結算清單、疾病證明等為依據,以戶為單位,對年累計醫療費3000元至10000元的,給予酌情救助;年累計醫療費10000元以上的,給予救助3000元至5000元;年救助封頂線為5000元。
2.對能提供醫院疾病證明,又確實無錢住院的醫療救助對象,經各鎮(含街道辦、經濟開發區,下同)社會事務辦審核后可給予適當救助。
(三)國家規定的特種傳染病救治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第四條 五保對象因患大病的醫療救助,憑住院治療結算清單和有效憑證給予實報實銷。
第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打架斗毆致傷就醫的;
(二)交通事故致傷就醫的;
(三)服毒自殺搶救醫療費用;
(四)酗酒傷害就醫的;
(五)器官移植的;
(六)擅自就醫的;
(七)自購藥品的;
(八)康復醫療的;
(九)醫療保險規定不予報銷的其它費用。
第三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六條 醫療救助對象由城鎮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給予減免掛號費、門診費、檢驗費、床位費、治療費。
第七條 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規定范圍內,按照本區城鎮醫療用藥目錄的常用藥,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第八條 遇到疑難重病需要轉到非指定醫療衛生機構就診時,要按當地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章 醫療救助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需醫療救助的,住院后48小時內必須向戶籍和常住所在地村(社區)居委會報告,由鎮政府向區民政局報告。由申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低保證等有關證件,向戶籍和常住所在地的村(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實提供醫療病歷卡、醫療費結算清單及有效憑證,報各鎮社會事務辦審核。
第十條 各鎮社會事務辦對居民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可根據需要通過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區民政局。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對各鎮社會事務辦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進行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補助基金由區民政局下撥到各鎮社會事務辦實行社會化發放,采用《救災救濟款物領取憑證》三聯單辦理發放手續,將救助書面通知連同三聯單一起入帳。
第五章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來源:一是按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增加14%的比例增加區財政預算安排;二是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本級留成部分中提取20%作為醫療救助基金;三是通過省、市低保醫療救助補助基金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募集資金解決。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實行??顚S?,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用途。
第十五條 區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補充計劃。區財政局對區民政局提交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后,應及時足額將資金撥入區民政局 “醫療救助基本支出科目”,用于幫助解決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基金當年結余部分轉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醫療救助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工作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區民政部門歸口管理,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并積極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醫療救助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公布咨詢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衛生部門要根據醫療救助需要,明確醫療服務項目定點單位,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效率,加強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一)區級醫院3家:惠陽區人民醫院、惠陽三和醫院和惠陽區中醫院;(二)鎮級醫院8家:淡水醫院、沙田醫院、秋長醫院、新圩醫院、鎮隆醫院、永湖醫院、良井醫院和平潭醫院。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核定和撥付。區財政局要根據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基金撥付到位,審查批準民政部門報送的醫療救助基金年度結算報表,加強財政監督。
第二十一條 審計部門對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和救助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確保醫療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杜絕擠占、挪用醫療救助基金等現象的發生。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騙取醫療救助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由財政部門如數追回款數,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定點合作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救助的診斷、治療、處方中,如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區社保分局、區民政局取消定點資格,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擠占、挪用醫療救助基金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及人員因工作失職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以及救助對象、金額等情況,通過張榜公布方式或由新聞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用于醫療救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二十七條 對故意虛報有關數字和情況騙取上級補助的,責令立即糾正,并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
第二十九條 原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惠州市惠陽區城區醫療救助實施細則》(惠陽府〔2005〕110號)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