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陽府辦〔2009〕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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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試行)》和《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
協調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試行)》和《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業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依申請
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申請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除主動公開外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依照本制度向申請人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進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專人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電子郵箱、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行政機關應向申請人提供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格式文本,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人依照本制度第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五)申請提交時間。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八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對該政府信息負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九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
第十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公布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載明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七條 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設立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制度的,由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惠陽區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組織、協調有關行政機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發布。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政府信息需對外發布的,各有關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信息的義務,但一般由牽頭組織生成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以主動公開形式發布。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聯合生成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公開前與聯合行文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六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發布后可能對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產生影響的,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信息發布前書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機關的意見。征求意見函應包括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基本情況、本機關的意見和依據等內容。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擬發布政府信息機關的征求意見函5個工作日內,向發函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不同意發布的應說明理由。被征求意見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不予回復的,視為同意發布。
第七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會同法制、保密、監察等有關部門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發布協調,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制度由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