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府〔2009〕83號
印發惠州市惠陽區流動人員出租屋和
倉庫服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有關單位:
《惠州市惠陽區流動人員出租屋和倉庫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業經三屆51次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惠陽區流動人員、出租屋
和倉庫服務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安部等六部(委、局、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4〕83號)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維穩及綜治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04〕26號)精神,為完善流動人口管理,提高流動人口服務水平,引導房屋租賃業健康發展,保障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員、出租屋和倉庫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流動人員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區暫住3日以上的人員;出租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第三條 流動人員、出租屋和倉庫依法進行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出租受益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能
第四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符合實際、切實可行、便于操作的服務管理方案,確保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依法依規開展。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管理責任。
綜治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鎮(街道辦、經濟開發區)和有關部門開展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和相關業務工作;結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各部門開展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公安部門負責登記暫住戶口,辦理、查驗《暫住證》,督促出租屋主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開展經常性的治安檢查、整治,消除隱患,及時查處和依法打擊流動人口和出租屋內的違法犯罪活動;參與做好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工作。
國土、房產部門負責規范物業管理公司、房地產中介行業的管理,協助查處違規中介機構及其違規行為。
安監部門負責協調、督促行業主管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出租屋的安全生產巡查,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依法查處、監管出租屋內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協調、組織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消防部門負責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檢查標準及消防安全措施,協助開展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督促出租屋業主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質監部門負責出租屋內地下加工窩點的查處工作,依法取締各類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工商部門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出租屋內無證無照、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及其他違法經營行為;查處、取締非法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加強對流動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流動人員健康教育和衛生保健工作,健全衛生防疫工作檢查監督機制。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所需經費,確保經費到位,專款專用。
地稅部門負責出租屋稅收征管工作,加強對出租屋稅收代收代繳的監管工作;加大宣傳工作力度,提高出租屋業主依法納稅意識;加大稅務執法和處罰力度。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流動就業人員的勞動管理與就業服務工作,加強職業中介管理;落實流動人口勞動合同管理、鑒證;處理流動人員勞動保障舉報投訴案件,調解處理勞動爭議,開展流動人員免費就業中介服務,維護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等合法權益。
人口計生部門負責督促出租屋業主、用人單位、個人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嚴格落實責任;建立流動人員計劃生育清查驗證制度、查環查孕制度,依法查處和打擊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租住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的行為。
建設部門負責出租屋建筑工程質量監管和使用安全檢查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對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做好流動人員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同時加強民辦學校的檢查監督,保障學校安全和教學質量。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做好對流動人員和出租屋主的普法教育工作,指導和開展對流動人員的法律援助服務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核發收費許可證,加強對流動人員、出租屋的收費實施情況檢查監督,及時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監管,對管理不落實、工作嚴重失職,導致出租屋發生重大事件、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部門負責流動黨員的登記、教育和管理,及時進行黨員登記,組建黨組織,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黨員學習教育活動。
工會組織負責依法維護在企業務工的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組織各種有益活動和職業培訓。
婦聯組織負責依法維護流動人員中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共青團組織負責流動人員中的團員組織工作,建立健全流動人口中的團員組織;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推動全區各階層青年團員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流動人員管理
第五條 暫住證是持證人在本區合法居住的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但不得超過持證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的有效期。
第六條 暫住證由服務管理中心統一受理并將信息傳輸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核準制證。申請人憑回執到服務管理中心領取暫住證。
第七條 流動人員受雇于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居住在出租屋內的,由雇用單位、雇主和出租屋人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流動人員必須依法遵守《廣東省流動人員管理條例》,違反條例規定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的;
(二)權屬有爭議的;
(三)已發布拆遷公告的;
(四)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未經批準非法改變用途的;
(五)未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
(六)不符合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應當自收到登記備案資料之日起3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出租人自租賃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登記,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
第十二條 建設、房產、公安、人口計生、稅務、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屋情況的日常檢查。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并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對本轄區內的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情況進行檢查。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日常檢查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告知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地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應加強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國土、建設、房產、公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掌握的危險房屋、違法建設、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情況及時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同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也應及時將每月匯總的相關房屋租賃信息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所提供的房屋租賃信息,加強對租賃房屋的管理,依法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政府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對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收取相關的稅費。
(一)向出租人征收房屋租賃稅收,按稅法規定出租民居住房應繳納的稅費,包括營業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二)向使用流動人員單位每人每月征收9元的“使用流動人員調配費”(由所屬的勞動保障部門在辦理用工備案時收取,繳入財政專戶);
(三)向居住半年以上在本區暫住的流動人員每人每月收取2.5元的“治安聯防費”(由辦證單位委托銀行收取,繳入財政賬戶);
(四)房屋租賃應繳納的其他稅費。但未經國家和省立項,并未經區政府批準代收的費用,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不得阻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六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房屋租賃信息,從事與房屋租賃管理無關的活動謀取利益。
第十七條 招用流動人員較多的單位,應當制定對“外來村”、單位外來工宿舍、工業園區設立外來工宿舍管理的辦法,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章 租賃當事人義務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房屋租賃、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計劃生育及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管理工作。房屋租賃當事人在遇到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檢查時,應積極配合,并出示有關證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檢查;對執法人員不依法辦事的,可向其主管部門投訴。
第十九條 出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出租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必須達到單獨1人居住不少于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違反計劃生育且不接受征收社會撫養費等違反計劃生育的人員;
(三)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員;
(四)不得向無證照經營的單位出租房屋用于經營活動;
(五)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后,應當與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六)發現出租屋內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配合公安機關查處;
(七)定期對出租的房屋進行安全檢查,落實防火、防盜措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八)出租屋核定的居住人數達到30人以上,出租人應當安排專職人員,做好管理和服務工作;
(九)繳交房屋租賃的有關稅費。
第二十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配合相關部門的管理,不準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二)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并如實填報有關表格;
(三)必須履行計劃生育責任。不得在租房以后出現違反計劃生育情況,應持有本人有效的婚育證明,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按季依時接受當地人口計生部門“三查一服務”;
(四)按規定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申領暫住證,暫住期滿或者移居時,要申請延期或者申報注銷;
(五)將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轉租登記手續;
(六)安全使用承租的房屋,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排除或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七)發現同屋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犯罪嫌疑,應當勸阻、檢舉;
(八)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
(九)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對出租人違反出租屋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或者不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經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門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月租金5倍以下罰款。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介紹或者容留賣淫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為他人進行賭博活動提供出租屋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或者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停止出租,可以并處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罰款。
(七)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八)明知是有犯罪行為的人而為其提供出租屋,幫助其逃避或者為其作假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存在火災隱患,經消防機構通知不予改正的,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知道或應當知道從事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傳銷、非法拼(組)裝車、無照經營活動而為其提供出租屋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十一)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稅務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十二)出租人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由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承租人違反出租屋管理規定的行為,由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承租人未履行計劃生育責任的,由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未按規定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四)項的規定,處以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
(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沒收物品,處月租金10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從事其他違法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以及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包庇違法犯罪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政府各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查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