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陽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列席和邀請列席范圍的決定
(2026年1月22日惠州市惠陽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是惠州市惠陽區第六屆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員,列席和邀請列席惠州市惠陽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
(一)區委常委;
(二)曾擔任惠陽歷屆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的老同志;
(三)區人民政府副區長;
(四)大亞灣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分管領導;
(五)區人民武裝部部長;
(六)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
(七)區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八)區屬單位的省十四屆及市十三屆人大代表;
(九)各鎮人民政府鎮長、鎮人大副主席,街道辦事處主
任、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
(十)出席政協第六屆惠陽區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的委員;
(十一)區直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
(十二)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副科級以上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