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萬軍(公民身份號碼52************4019):
申請人惠州市嵐光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惠州市惠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編號:〔2025〕165872號),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6月2日依法受理。
本府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4號)。因無法聯系你并向你送達上述材料,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八十八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4號)。請你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向本機關提供有效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或前往惠陽區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陽區淡水街道府東南街11-2號惠陽區司法局5樓行政復議與應訴股,郵編:516211,電話:0752-3827216)領取《行政復議決定書》(惠陽府行復〔2025〕214號)。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惠州市惠陽區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