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以下簡稱40號文),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印發實施《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主要包括4項具體政策和3項工作要求,現解讀如下:
一是延續實施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在40號文基礎上,結合我省現行費率政策,添加了“用人單位費率降至0.8%、個人費率降至0.2%”表述。
二是延續實施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主要是根據40號文授權,明確了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按5.5%計算;明確了大型企業按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20%返還,中小微企業按40%返還;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不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明確了穩崗返還工作結束時間。此外,結合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問題專項整治及審計部門建議,從穩崗返還條件、穩崗返還金額、參保單位劃型、經辦流程、資金用途、組織實施六個方面重申和細化了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胺€崗返還條件”方面,主要是明確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不屬于僵尸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未處于經營異常狀態等條件的判斷標準?!胺€崗返還金額”方面,結合我省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不做赤字預算的原則,按20%、40%確定大型企業、中小微企業返還標準?!皡⒈挝粍澬汀狈矫?,由于統計、工信、稅務等部門存在劃型標準不一的問題,在落實穩崗返還政策時出現因企業劃型不準確導致多發錯發問題,審計部門建議單獨制定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企業劃型辦法,因此借鑒《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中關于“其他未列明行業≥300人為大型企業”的劃分標準,以年均參保人數300人為界劃分企業類型。同時,考慮到勞務派遣單位、金融機構的特殊性,明確該兩類企業按大型企業劃型。相關表述已征求省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意見,并與省統計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達成一致意見。“經辦流程”方面,明確了對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實行“免申即享”且勞務派遣單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明確了我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受理、審核、公示、發放流程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另行制定。“資金用途”方面,與40號文保持一致,可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穩定就業崗位以及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支出?!敖M織實施”方面,按照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統一經辦部門的要求,結合穩崗返還工作實際,明確統一由各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并明確了失業保險行政職能部門的職責。
三是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政策。根據40號文授權,明確了補貼標準繼續按《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參保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技能提升補貼有關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3〕3號)執行。
四是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與40號文保持一致,強調要持續做好保生活待遇發放工作。
五是持續優化經辦服務。與40號文保持一致,為保障政策能覆蓋更多企業,增加“對既無對公賬戶,也無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通知其限期提供銀行賬號”表述。
六是切實防范基金風險。主要是根據我省基金備付期限,明確我省符合政策實施條件,并就嚴防欺詐、冒領、騙取風險,定期開展抽查核查,強化系統內部行政、經辦、執法聯防聯控機制和日常監管、執法檢查、稽核信息共享通報機制,共同研判疑難復雜問題等提出明確要求。
七是加強組織領導。參照40號文規定,對各市推動政策落地提出要求。
最后明確了政策實施時間,并要求地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及時向省有關部門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