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扎實推進平安交通建設,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水路客運安全,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問題的通知》(交辦水函〔2023〕429號),針對客運航線的起始地、掛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區域范圍之外的實際情況,推動出臺地方政府規章等制度性文件,從停靠站點選址、建設標準、運營管理、安全監管等方面明確對港口外客運船舶停靠站點的具體要求。特別是2025年8月以來,全省深入開展渡運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對規范水上交通秩序、補齊安全管理短板提出了更高、更緊迫的要求。
我市擁有豐富的水上旅游資源,包括東升島、雙月灣、巽寮灣等多個旅游景點。通過明確選址、建設、運營等方面內容,推動港區規劃范圍外停靠點符合經營要求,支撐開通海上客運航線,促進濱海旅游產業發展,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綜合改革先導區建設。
二、目標任務
為落實交通運輸部規范水路客運船舶船岸靠泊和全省渡運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出臺我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辦法,旨在系統解決以下核心問題:
1.規范建設運營標準:統一和規范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的選址、建設、安全、環保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和管理標準,確保設施本質安全和服務質量,規范我市水路客運船舶的停靠。
2.厘清監管職責邊界: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建立有效的協同監管機制,避免管理缺位或重疊,落實渡運整治中關于壓實監管責任的要求。
3.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式持續穩定:助力惠州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實全省渡運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助力形成長效管理機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
三、涉及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惠州港總體規劃港區以外,客運船舶停靠點的選址、建設、運營、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客運船舶是指符合水路運輸管理要求依法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經營性旅客運輸船舶。不含漁船/公務船艇/鄉鎮自用船等特殊船舶。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總則,包括第一條至第三條,主要明確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界定“停靠點”和“客運船舶”概念,明確不適用本辦法的范圍。
第二章職責分工,包括第四條至六條,主要明確屬地管理原則,市交通運輸部門的指導職責,縣(區)政府的組織協調和屬地監管職責,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同管理職責,強調建設和經營人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三章停靠點設置,包括第七條至第十條,詳細規定停靠點的選址要求,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停靠點應遵循的基本建設程序。對本辦法實施前已建停靠點的使用作出規定。
第四章停靠點運營及監督管理,包括第十一條至十九條,規定運營單位需滿足的人員、制度、應急預案、安全管理協議等條件。對靠泊能力、安全檢查、價格收費、設施維護、終止經營等運營行為提出具體要求,列舉禁止性行為。強化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監管和依法檢查等職責。
第五章附則,包括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明確不適用本辦法船舶停靠點的類型、解釋機關和施行日期、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惠州市水路旅游資源豐富,出臺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辦法,解決客運船舶停靠點的規范管理和安全問題,滿足人民群眾對水路旅游出行需求,支撐我市水上旅游產業發展需要。
六、新舊政策差異
《惠州市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管理辦法》屬于新出臺政策,首次將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納入政府部門規范管理的范疇,解決港區外水路客運船舶停靠點缺乏管理依據的問題。
